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州市南沙区**村**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小刘”等人(身份待查)的组织安排下,在本市高新区、青云谱区、南昌县以及深圳市办理9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账户、印章,并出售给“小刘”等人,获利人民币6200元。顾某某出售的部分企业银行账户被用于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资金。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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