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顾某某分别借用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由顾某某自己决定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并雇佣他人制作优劣标书,由顾某某实际操控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白城市廉租房友谊嘉园23-40号楼、绿色家园1-17号楼、工人新村105-109号楼小区硬化工程。最终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以上三个工程,白城市廉租房友谊嘉园23-40号楼硬化工程的中标价为573.3580万元,绿色家园1-17号楼小区硬化工程中标价为457.2018万元,工人新村105-109号楼小区硬化工程中标价为121.7970万元,共计1152.3568万元。
2013年,被告人顾某某在时任住建局副局长金某某(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借用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顾某某提供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并雇佣他人制作优劣标书,由顾某某实际操控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白城市廉租房绿色家园18-25号楼、友谊嘉园41-54号楼小区硬化工程。最终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以上两个工程,白城市廉租房绿色家园18-25号楼小区硬化工程的中标价为402.0671万元,友谊嘉园41-54号楼小区硬化工程的中标价为673.2457万元,共计1075.3128万元。
2014年,被告人顾某某在时任住建局副局长金某某(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借用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由顾某某提供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并雇佣他人制作优劣标书,顾某某实际操控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白城市廉租房友谊嘉园55-78号楼小区硬化工程。最终洮南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488.9002万元。截至目前,因为楼区还未建设完毕,白城市廉租房友谊嘉园55-78号楼小区硬化工程还未完全施工完毕。
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在其妹妹(已另案处理)及时任住建局副局长金鑫的帮助下,借用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白城市众城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方宇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由顾某某提供每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报价,并雇佣他人制作优劣标书,顾某某操控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修远路桥有限公司、白城市众城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方宇百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镇赉县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扶贫建设项目(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最终,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白城市修远路桥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771.85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标材料、中标通知书、投标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鲁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多次串通投标获得工程,情节严重(中标金额共计4488.423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焕杰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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