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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陆治引诱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19〕119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5年12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08年9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4年10月8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日;1996年6月21日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日;1998年5月15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日;1999年5月14日因聚众斗殴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6月1日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10月17日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5年4月19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19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6年12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3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陆治,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号**室。2003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008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3月10日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8月5日因注射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陆治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顾某某获悉朱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审查,可通过寻找其他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而替换朱某甲不被处理,于是被告人顾某某、陆治经商议后,由被告人陆治联系黄某甲,以金钱为诱饵,让黄某甲至崇明区****宾馆邱某某(另案处理)处吸食了毒品冰毒,被告人顾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次日,黄某甲被崇明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指使被告人陆治寻找二人吸毒后顶替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理,并让陆治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陆治通过金某某寻找到沈某某,通过黄某甲寻找到李某某,后以金钱为诱饵,让沈某某、李某某至崇明区**镇一宾馆内吸食了毒品冰毒。由被告人陆治提供毒品与吸毒工具,被告人顾某某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同日,沈某某、李某某被崇明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指使被告人陆治寻找二人吸毒后顶替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理。被告人陆治联系黄某甲,并通过黄某甲寻找到某某丙,后以金钱为诱饵,让黄某甲、某某丙二人在崇明区**镇**超市旁的路边喝下含有毒品的液体,并在车上吸食毒品冰毒。期间,陆治打电话给顾某某,黄某甲在电话中与顾某某商量黄某甲、某某丙二人吸毒后顶替他人被行政拘留的价格,顾某某同意加价。次日,黄某甲、某某丙被崇明公安分局**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黄某甲从中获得人民币20000元,某某丙获得人民币70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顾某某、陆治被警方抓获到案,后陆治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陆治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等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发案、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顾某某、陆治的到案及交代情况。

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施某某向黄某甲转账、张某甲向施某某转账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8月25日,黄某甲经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崇明县公安局以黄某甲有吸毒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8日,李某某、沈某某经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崇明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有吸毒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以沈某某有吸毒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27日,黄某甲、某某丙经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崇明县公安局以黄某甲有吸毒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以黄某甲有为他人提供毒品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以某某丙有吸毒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

5、黄某甲2016年8月25日、2017年10月27日的行政笔录,某某丙2017年10月27日的行政笔录,李某某、沈某某2016年9月8日的行政笔录,证实上述四人吸毒的情况。

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4日,顾某某与张某乙通话,顾某某知道朱某甲等人因吸毒被抓,需要找些吸毒的人按照一比三的比例将朱某甲等人换出,顾某某让张某乙帮忙找人。后其和张某乙联系找人。找到的人中除了姚某某有吸毒前科外,其他都是原本不吸毒的,是给了钱让他们吸毒的。其和张某乙在**医院与陆治碰头,陆治说找到一个原来不吸毒的人,给对方2000元一天,弄一点毒品给那个人吃。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夏天的一天傍晚,顾某某知道朱某甲因吸毒被抓,需要花钱找吸毒人将朱某甲替换出来,顾某某说要钱的时候到他那里拿,后顾某某给其20000元。

8、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顾某某的驾驶员,2016年9月在****网吧弄堂口,其帮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顾某某传递七、八千元给陆治。

9、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某某丁”,2016年9月某日,陆治对其说一个朋友因吸毒要被公安局处理,需要找个人来顶包,其找到沈某某,陆治与沈某某谈好出8000元让沈某某吸毒后顶替他人被拘留,后三人在**电影院旁的弄堂里见到坐在车上的顾某某和张某甲,顾某某给陆治8000元现金,陆治将钱给沈某某,后沈某某和陆治离开。

10、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8日,金某某、陆治找到其,陆治以8000元钱的价格让其吸毒后代他人被拘留,其同意,其之前没有吸过毒品,后三人在**电影院旁的弄堂里见到一辆车,车上一名男子给了陆治钱,陆治将8000元给其,之后其与一名安徽籍男子乘车至**镇一旅馆,陆治提供毒品与吸毒工具,让其和安徽籍男子在卫生间吸食毒品。

1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某晚,陆治说给其1万元让其吸毒后帮他人顶包,其同意。后其在**宾馆吸食了毒品冰毒,后其上了一辆车,车上有顾某某、张某甲等,张某甲给其1万元。2016年9月的一天,陆治让其再吸毒帮他人顶包,其帮陆治问李某某是否愿意,李某某同意。后其到**网吧旁的弄堂里和陆治、顾某某、张某甲碰头,并将李某某叫来,张某甲从包里拿出1万元给其。当时沈某某也在,其和李某某、沈某某乘黑车到**宾馆,由陆治提供毒品及冰壶让李某某、沈某某在房间厕所内吸毒,后其给李某某8000元。过了二、三天,其在**网吧游戏机房看见顾某某、张某甲、陆治,陆治给其4000元。2017年10月中旬某晚,陆治打其电话让其找两个人吸毒并被拘留后顶替他朋友,其和某某丙同意吸毒后代拘留。后其和某某丙在**镇某超市门口和陆治碰头,陆治拿了个矿泉水瓶给二人喝,并说这是冰壶里面过滤用的水。后陆治叫人送了冰毒和冰壶过来,其和某某丙轮流在一辆汽车后排吸食了冰毒。其吸好毒后通过陆治电话和顾某某商量吸毒后代拘的价格,顾某某同意。陆治给其20000元钱,其将7000元给某某丙。被拘留出来后,其将银行卡号告诉顾某某,顾某某让其发给张某甲,后其卡里收到7000元,这钱其实是顾某某出的。陆治和张某甲都是跟顾某某的,张某甲帮顾某某拎包的,所以钱是张某甲给其的。陆治第一次找到其时,其告诉陆治其从来不吸毒的。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8日,黄某甲问其是否愿意吸毒后被拘留十天给其一万元,其同意。后其与黄某甲在网吧旁的弄堂乘车去了某宾馆,在二楼碰到沈某某和一个戴金项链的男子,黄某甲给其8000元。戴金项链的男子拿出冰壶和毒品让其和老头吸,后二人被警方抓获。

13、证人某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6日晚上,黄某甲说要找人吸毒后代他人被拘留,会给对方七、八千元,其同意。黄某甲知道其不吸毒的。当晚其和黄某甲到**镇一**超市门口,陆治给二人喝了混有毒品成分的水,后有人送来毒品,其和黄某甲先后在一辆车上吸食了毒品。陆治将钱给黄某甲,黄某甲给其7000元。后二人在某宾馆房间内被警方抓获。

1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按照张某甲的要求给他人转账7000元钱。

15、证人黄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家叫其“**”,2017年10月份某日,其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其电话联系顾某某,让顾某某找二个吸毒的人换其出来,顾某某表示要电话联系陆治打听一下。后顾某某打其电话告诉其人已经找到了,顾某某将二人的位置告诉了其。其被释放后,陆治称他替顾某某垫付了2万元钱,其将2万元给陆治。

1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之后的某日,黄某丁因吸毒被抓,黄某丁打电话让其带钱去**派出所,其带了2、3万元驾驶牌号川A****4的轿车去**,路上其联系陆某丙。其与陆治及陆治的老婆等在**派出所门口,后黄某丁被释放。黄某丁拿了2万元下车,回到车上时钱已经没有了。

17、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17年某日,其开车带陆某丙到**镇派出所附近的一个路口,陆某丙下车送一次性吸管,当时其看到黄某丁老婆、陆治及一个长头发男子在场。其到向化后知道,黄某丁被抓,吸管是用来吸毒用的,让人吸好毒品后换黄某丁出来。

18、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某日下午,其与陆某丁、朱某丙因吸毒被民警抓获,陆某丁电话告诉张某乙三人被抓的事,张某乙联系顾某某,顾某某出钱让张某乙、邱某某去找吸毒对象将其换出。找的人有部分原本就吸毒的,还有的是原本不吸毒的,出了钱让对方吸毒。

19、证人陆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间某日傍晚,其与朱某丙、朱某甲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其电话联系张某乙,告诉张某乙其与朱某丙、朱某甲吸毒被抓,要一个换三个,让张某乙找人。后张某乙找到9人。有些找来的人原本是不吸毒的,花了钱让他们吸毒的。其听说是顾某某替朱某甲出了2、3万元。

20、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21、被告人陆治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陆治使用金钱诱使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陆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顾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顾某某、陆治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建学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顾某某、陆治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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