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农场**家园**幢**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483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住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巢冬艳和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于2020年7月间,在本市钟某某梧桐苑、香江华廷花园,采用剪线、抽线的方式,先后盗窃作案4起,窃得**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铺设的数字通信电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4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40元。其中被告人奚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窃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79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于2020年7月3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梧桐苑**幢**单元内,采用剪线、抽线的手段,窃得**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废旧通鼎牌数字通信电缆(含皮)14公斤,赃物价值人民币19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
2.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于2020年7月4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香江华廷花园**幢**单元,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废旧永鼎牌数字通信电缆(含皮)20公斤,赃物价值人民币28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
3.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于2020年7月4日晚,在本市钟某某香江华廷花园**幢,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永鼎牌数字通信电缆532.35米,赃物价值人民币455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赃款被二人平分。
4.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于2020年7月5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香江华廷花园**幢**单元,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永鼎牌数字通信电缆354.9米,赃物价值人民币30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永红派出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永红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的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陆某某、奚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