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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耿某某污染环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4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耿某某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宋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顾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原江苏星辰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通过被告人耿某某购进镍泥200余吨,利用该公司的生产设备生产氢氧化钠镍。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顾某某将剩余的镍泥100吨转给被告人耿某某,由被告人耿某某继续生产,并约定利润分成。2017年10月,被告人耿某某因故停产,并将剩余的30.59吨镍泥丢弃在现场,2018年11月被环保部门查获。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镍泥为危险废物。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镍泥等物证;

2.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1999)善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巩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怀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共祥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顾某某1385289****,耿某某1575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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