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号**房,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潘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0月以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具备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及门店,雇佣大量员工,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许以高额投资收益,先后向62.7万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18.45亿元(币种下同)。
其中,被告人马某某2016年5月入职**公司广州**分公司,先后担任销售业务员销售团队经理,并于2018年1月调至**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任大团队经理;经审计,其本人及所领导的团队吸收公共存款共计235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2016年1月入职**公司广州**分公司任销售业务员,2018年1月调到越秀**营业部工作任团队经理;经审计,其本人及所领导的团队吸收公共存款共计957万元。被告人顾某某2017年2月入职**公司广州荔湾分公司,先后担任销售业务员、销售团队经理,2018年1月调至**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任团队经理;经审计,其本人及所领导的团队吸收公共存款共计495万元。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债权转让协议》、《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顾某某受雇于**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2册、光碟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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