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欧某某(行业名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县**乡**村**组。
被告人顾某某(行业名某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县**乡**村**组。
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欧某某(网名:某某甲)、顾某某(网名:某某乙)、同案人欧某某(网名:某某丙,已判刑)等人在东兴市打着做“资本运作”、“消费投资”、“1040工程”、“消费连锁”、“连锁销售”等项目的幌子,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欧某某、顾某某所在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吴某某等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欧某某、顾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管理团队、向参加者宣传项目、讲课、分发钱款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寄押登记表、银行流水、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胡某某、黄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县**乡**村委会**组家中,联系电话1378759****.
2.公安侦查卷5卷、光盘8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资格证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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