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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杨某某等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01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0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现住**区**路**房**幢**单元**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现住**区**路**旁。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后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乘车到昭通市**区**镇集镇散发印有四个二维码及“纯素世界到来”等字样的邪教宣传纸质小卡片,四人共持有卡片1695张,卡片由顾某某发放到其他三人手中,其中顾某某持有卡片698张、杨某某持有卡片395张、播放器及U盘各一个、李某某持有卡片300张、周某某持有卡片302张。在发放卡片的过程中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上述宣传卡片及U盘内的电子数据均为“观音法门”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宣传纸质小卡片4袋、U盘及扩音器各1个、光盘6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认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1月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随案移送物证:宣传纸质小卡片4袋、U盘及扩音器各1个。

6、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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