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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曹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号楼**室。2010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2005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室,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宾馆。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建行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至本区**路**号**面馆。在点单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胡某某构成轻微伤,张某乙、张某甲构不成轻微伤。

同日,公安机关接弓某某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付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弓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5月2日凌晨,胡某某、张某甲等人至本区**路**号**面馆,在点单过程中,张某甲与随后到来的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进行殴打。

2.光盘、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等人打斗的过程。

3.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因外伤致双前臂、右手及左足背皮肤擦挫伤,累计面积达20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均构不成轻微伤。

4.《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等材料证实,违法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罚款的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的过程。

6.《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曹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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