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58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01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26日、9月23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为抽头渔利,在其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崧文南路60弄16号801室内多次开设用筒子麻将牌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雇用被告人曲某某为赌场洗牌。2020年6月2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夏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及参赌人员六名,查获并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6.65万元、赌具筒子麻将牌一副。
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的供述及相互指认的辨认笔录、证人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确认被告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牛牛”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曲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的事实。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一份证实,其于2019年9月20日从房产中介处租赁上述房屋,于2019年10月9日再转租给被告人顾某某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于2020年6月2日22时许依法对青浦区崧文南路60弄16号801室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等多名涉赌人员,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6.65万元、筒子麻将牌一副,其中赌资赌具均已被收缴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案发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晚依法查获上述赌场并将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抓获到案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的身份情况。
6.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分别证实被告人曲某某、顾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曾分别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志军
检察官 韩元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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