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2月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住江苏省江阴市环西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执行。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绰号“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潜江市**路**号,住潜江市**路**站**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主动退赃,同年11月2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江阴市**商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住江阴市**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因其全部退赃,于2019年1月14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顾某某、康某甲、胥某甲(另案处理)受邢某乙(另案处理)邀约,担任后者在“**”赌博网站内建立的“**”俱乐部(原名“**”)客服人员,负责为俱乐部玩家充值赌资(上分)和提现(下分),邢某乙向二人每月分别支付工资8000元和100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顾某某、康某甲、胥某甲随邢某乙转移至越南继续担任“**”俱乐部客服人员,同时顾某某还兼任俱乐部财务,并向邢某乙出借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作为俱乐部财务账户。期间,顾某某工资上涨为每月10000元,其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受赌资10058399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受邢某乙指使,担任“**”俱乐部“**”,以微信账号帮助俱乐部招揽玩家,并提供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作为俱乐部财务账户。期间,徐某某共计收入13525364元,提现1427151元。
另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邢某甲在明知邢某乙从事开设赌场的违法活动情况下,将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作为俱乐部财务账户。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该账户收入共计43103707元。同时,邢某甲还提供名为朱某某、殷某某的银行卡供邢某乙转移违法所得。经查,邢某甲非法获利1000000元。
案发后,康某甲主动退赃230000元,邢某甲主动退赃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记录、邢某甲、朱某某、殷某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江阴市房屋登记簿证明、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邢某丙、胥某乙、张某某、肖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康某甲、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顾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康某甲、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康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仍为其担任客服人员从事财务统计和网络赌场管理工作,情节严重;被告人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为其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邢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康某甲现住潜江市**路**站**栋**单元**,联系方式173471749829、1527123****;被告人邢某甲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小区**号,联系方式1806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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