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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屈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966号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毛毛”,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199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因吸毒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绰号“噶梁”,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1年4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海市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经与莫某某电话联系后,至上海市静安区**路**号饮食店门口,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给莫某某。经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顾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路万航渡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出售给被告人屈某某。后被告人屈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了莫某某。经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0.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提供的控制下交易通话视频录像,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鼎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屈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叛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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