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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周某某赌博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赌博,于2006年8月18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赌博,于2007年8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年3月16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200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9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星浦学校北面树林、胜浦街道胜浦路与中新大道交叉口西北面树林等地点,组织召集多人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其中顾某某负责提供赌具、通知赌客并在赌博现场抽头渔利,周某某在顾某某安排下负责望风,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0元。其中已查实赌博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星浦学校北面树林内,召集金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十余人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胜浦路与中新大道交叉口西北面树林内,召集金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十余人聚众赌博,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牌九(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存折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陆某乙、陆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超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联系方式:1340504****、周某某(联系方式:1510620****)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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