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圩**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小区*期*幢*单元***室,个体油漆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村某某桥**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小区*栋*单元***室,个体装修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和园*幢*单元***室,个体装修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期******室,个体打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埭**号,个体装修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号,个体油漆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林,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某某小区和园*栋*单元***室,个体包装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某镇某某村*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和园街道某某小区*幢*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曹某某、张某甲、沈某某、金某、孙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顾某某先后加入“1040工程”(传销),顾某某进入传销体系之后陆续拉了11名下线,顾某某传销团队上面的老总是刘某乙(已出局),刘某甲上面老总是刘某甲。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甲、刘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在一起商量:“1040工程”是骗人的无法挣到钱的工程,决定以团队业务员思想有波动,需要刘某甲入户做思想工作为由,由被告人顾某某通知刘某甲到芜湖市鸠某某某某小区*期*幢*单元***室。(以下简称某某住处)。2019年10月10 号晚上7点左右,接到顾某某电话的刘某甲带着朱某甲、朱某乙来到某某住处,被告人顾某某、刘某等人要求刘某甲退还“1040工程”申购款及三年损失,并表示不解决此事就不准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离开,并将门反锁。朱某甲、朱某乙两人当即表示要求离开遭到拒绝。期间,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可以正常打电话、玩手机、睡觉休息,只是不能离开房间。夜里十二点左右休息,张某某、朱某甲睡一个房间,张某乙、孙某某睡一个房间、曹某某睡一个房间,刘某甲、朱某乙在沙发上睡觉,顾某某、刘某在房间门口打地铺睡觉,以防止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逃跑。2019年10月11日早上被告人顾某某一方和刘某甲继续在房间内谈判。当天下午六点左右,接到被告人顾某某通知的被告人金某、沈某某与刘某乙来到芜湖某某住处,加入被告人顾某某一方拘禁刘某甲并谈退钱的事情。当晚,朱某乙以回去与“上面”交涉为由征得顾某某等人同意后离开。夜里,朱某甲一个人睡一个房间,刘某甲睡一个房间,曹某某睡一个房间,顾某某和金某睡在客厅沙发上,张某乙、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沈某某、刘某乙前往某某小区房间休息。2019年10月1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乙、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沈某某从某某小区来到某某住处,继续和顾某某等人与刘某甲谈判,但刘某甲一直没拿出有效方案。被告人顾某某一时激动,跑到厨房,准备点天然气,后被众人拦下。期间刘某甲再次提出离开,被顾某某等八被告人拒绝。晚上,朱某甲的业务员曹某甲来到房间打算把朱某甲带走,顾某某等人也没同意,随后曹某甲离开。当晚,被告人顾某某、金某、曹某某留在房间看着刘某甲、朱某甲,被告人沈某某、刘某、张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前往某某小区休息。2019年10月13日上午十点左右,双方正在房间谈判时,警察接到朱某甲报警来到某某住处房间,将双方带到城东新区派出所。至此,朱某甲、刘某甲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
2.证人证言:刘某乙
3.被害人陈述:朱某甲、刘某甲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顾某某、刘某、曹某某、张建 坤、沈某某、金某、孙某某、张某某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曹某某、张某乙、沈某某、金某、孙某某、张某某为达个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上述八名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且都认罪认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 彪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顾某某:138******87;刘某:139******23;曹某某:158******89;张某乙:138******79;沈某某:150******58;金某:153******576;孙某某:158******51;张某某:187******46)。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一张。
4.起诉书正、副本四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六十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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