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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厨师,住上海市**区**美景**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南通**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之星**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于2018年1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豪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于2018年1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追缴非法所得458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南通市**苑**幢** 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于2018年1月3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12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倪某某组建多个QQ 红包赌博群,由顾某某出资,倪某某负责联系购买QQ 红包群内的机器人软件以及可以同时登陆10 个QQ号的秒抢软件,被告人顾某某制定QQ 红包赌博群内的规则并与被告人倪某某一同进行管理。2018 年1月2日——1月8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组建名为“杏子北鼻大学中”(群号:5234****)QQ 红包赌博群后,在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新村**幢**室的居住地内运行与管理,聘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三人与被告人倪某某一起在群内佯装参赌,发“暖群”红包调动群内气氛,所发红包资金均由顾某某支付。经统计,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8日,“杏子北鼻大学中”赌博群共计发出赌博红包3367个,共计人民币20152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发放“暖群”红包共计人民币50190元,被告人刘某某发放“暖群”红包共计人民币76960元;被告人李某某发放“暖群”红包共计人民币65398元,并收到被告人顾某某给付的报酬人民币458元;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发放“暖群”红包共计人民币12750元,期间群内共计发赌博红包2956个,共计人民币177843元。

被告人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章某某、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洋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等人的供述;

4.侦查机关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对被告人倪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

(院印)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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