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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何某某等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9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邵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以每盒150元的价格购买“军康一号”天乐媛牌利骨伊欣胶囊。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任某甲何某某谭某某顾某某夏某甲等人多次在本市海淀区**街**大厦丰台区**村军民融合创新工场等地举办活动,对“军康一号”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女,77岁)等十余名老年人信任,并以每盒8600元的价格出售该产品,共计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任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88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06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顾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夏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谭某某顾某某夏某甲于2018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该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吴某某被骗的人民币5.16万元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田某某等三人证言;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何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任某甲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册;

3.换押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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