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9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壮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邵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9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以每盒150元的价格购买“军康一号”天乐媛牌利骨伊欣胶囊。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任某甲、何某某、谭某某、顾某某、夏某甲等人多次在本市海淀区**街**大厦、丰台区**村军民融合创新工场等地举办活动,对“军康一号”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女,77岁)等十余名老年人信任,并以每盒8600元的价格出售该产品,共计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任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88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06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顾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夏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谭某某、顾某某、夏某甲于2018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该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吴某某被骗的人民币5.16万元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田某某等三人证言;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何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任某甲、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甲、何某某、顾某某、谭某某、夏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册;
3.换押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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