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甲,小名“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家园**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2月28日被原毕节县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花园**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3日、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解决二人借款纠纷一事。当晚,张某某到约定地点后,顾某某、宋某甲、付某某将张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草海大道顾某某岳母张某甲家中,顾某某、宋某甲、付某某以及唐某某(另案处理)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威胁恐吓,要求张某某还钱,导致张某某右小腿受伤,之后顾某某与其妻被告人宋某乙等人逼着张某某写下五万块钱的欠条,接着又逼着张某某拿出车钥匙到张某某车内将张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并叫张某某告诉其密码,然后将张某某银行卡上的钱用取款及转账的方式取走五万元人民币,在顾某某、宋某乙出去取钱期间,顾某某安排宋某甲、付某某及唐某某在其岳母家中继续看管张某某。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余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及其同伙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付某某、宋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8704;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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