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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账户,并将上述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网络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65.1万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立案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火币网注册信息及交易数据;7.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东彬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5.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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