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
被告人顾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夏某某**镇**村,现住夏某某**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撤销原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酒后伙同邵某甲、彭某等人在夏某某“**KTV”院内无故对贾某某、曹某拳打脚踢,致贾某某、曹某受伤。经鉴定,贾某某、曹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成年人;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邵某乙等人均证实:2015年8月3日13时许,在夏某某“**KTV”院内,赵某某因故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顾某等人将赶到现场接赵某某回去的贾某某、曹某打伤。
3、被害人贾某某、曹某陈述:2015年8月3日,曹某接到电话,与贾某某一起开车到“**KTV”接赵某某回去。到“**KTV”院内后被一群男孩打伤。
4、被告人顾某供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大酒店过生日吃完饭后,和彭某、张某、王某某四人到**KTV唱歌。我当时喝多了,进入**大院,我看见我朋友李某某被人打了,我们几个人就过去看咋回事。后来我们几个人就和曹某、贾某某打了起来。我打了贾某某一拳、用脚跺了曹某一顿。
5、河南省夏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贾某某、曹某的伤均属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多次供述稳定,详细供认其无故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经过,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顾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无事生非,无故将他人打伤,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宗
闫向楠
2016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现被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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