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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春某非法行医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顾春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暂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春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及13日,被告人顾春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给被害人田某某使用甘露醇、维生素C、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盐酸肾上腺素等药物。8月13日12时许,田某某在输液过程中身体出现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患有肠梗阻、肠坏死、急性肝炎等疾病,因非法用药、违反用药原则,使用甘露醇等药物引起心力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春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顾春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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