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5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07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8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0年10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窜至本区**街道**村**号被害人史某某(女,现年83周岁)家中,将被害人史某某从厨房推至卫生间内,采取卡脖子、拳头击打鼻子、按倒在地等方式,强行劫走其佩戴的黄金手链及黄金项链各一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3890元。后被告人顾某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卖至本区**街道**路**号**金银店,销赃得款人民币19330元。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鼻部外伤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家中被抓获,涉案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均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的照片等;
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检察官助理 谢逸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涉案物证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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