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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德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顾德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德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德某至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一路1115弄113号楼门口,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杰林牌TDR046Z型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40元)窃走。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顾德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1月8日将其抓获。到案后,顾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民警李超的陈述,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顾德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13日22时10分许,其将一辆黑色的杰林牌TDR046Z型两轮电动车停放在金园一路1115弄113号门口。至次日上午8时30分,其发现电动车被偷走了。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向黄某某调取刻有路面监控视频的光盘片一张;向刘某某调取刻有金园一路1115弄小区监控视频的光盘片一张。

4. 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发票、登记信息、照片和《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认定,杰林牌TDR04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

5.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案发当日凌晨,路面监控截图中驾驶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人为被告人顾德某。

6. 被告人顾德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顾德某的主体身份状况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德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德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慧萍

2019年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顾德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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