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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胡同**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2003年6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200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8时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早市,被告人顾某某扒窃被害人姜某某右侧衣服兜内华为荣耀畅享9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

2、2020年1月17日12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商场门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顾某某扒窃被害人苏某某华为MATE 10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一部。

3、2020年1月17日13时1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超市,被告人顾某某伙同王某某扒窃被害人朱某某左侧外衣兜内IPHONE 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一部,手机壳内夹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20年1月17日13时2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站台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顾某某扒窃被害人王某某右侧衣服兜内华为MATE 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一部。

5、2020年1月17日13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地铁一号线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顾某某扒窃被害人李某某左侧上衣兜内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部。

被告人顾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4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400元。现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苏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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