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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庆春非法经营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顾庆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11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2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21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庆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4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3月至20178月期间,被告人顾庆春未取得国家成品油经营许可,在赫某某**乡中心幼儿园对面空地上销售柴油,向九合公司、顾某某车队、吴某某车队非法销售柴油。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顾庆春非法销售柴油110.92吨,销售总额为人民币78908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庆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庆春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应辉

检察官助理:杨  贤

                                     2020415

附件:    

1.被告人顾庆春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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