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顾庆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庆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庆春未取得国家成品油经营许可,在赫某某**乡中心幼儿园对面空地上销售柴油,向九合公司、顾某某车队、吴某某车队非法销售柴油。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顾庆春非法销售柴油110.92吨,销售总额为人民币78908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庆春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庆春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应辉
检察官助理:杨 贤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庆春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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