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顾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全椒县**镇**居委会**组**号**室。被告人顾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还贷款、结婚生子、并虚构他人向自己借款的事实等理由从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37万元用于自己消费,在借款到期之后以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等方式逃避还款。
1.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以还贷、还信用卡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童某某13万元。
2.2019年4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以还贷、生子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刘某某处借款,并虚构盛某某、夏某某等人向自己借款的事实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实际借款被自己使用,顾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刘某某21万元。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顾某以结婚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换押证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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