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顾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其祖母被害人翟某某家中,盗窃作案2次,窃得翟某某所有的银行存单、入股存单共计3张,并将存款及利息人民币50065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全部取出供自己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其祖母被害人翟某某家中,窃得翟某某所有的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单1张(内有存款30000元)及翟某某的身份证1张,后于2019年6月25日将该存单内存款及利息30001元取出供自己使用。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至射阳县**镇**村**组**号其祖母被害人翟某某家中,窃得翟某某所有的射阳县鑫龙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存单2张(内有存款各10000元)及翟某某的身份证1张,后于2019年7月20日将该存单内存款及利息20064元取出供自己使用。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03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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