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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顾某付,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7********,汉族 ,初中文化,个体,住滨海县**镇**村**组。被告人顾某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付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至今,被告人顾某付在滨海县**镇**街以“滨海县**镇**生产资料经营”名义成立吸储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杨某某、祝某某、季某某等人吸收存款,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共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671.395万元。

被告人顾某付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祝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付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古郁

2020年8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顾某付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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