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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坤、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顾坤,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1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坤、顾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和4月17日,两次到镇雄县**村**路段处,将杨某甲、杨某乙喂养的共计6箱蜂蜜盗走,经镇雄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蜂蜜共计价值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坤、顾某某的供述;2、被盗主陈述;3、价格认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坤、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坤、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坤、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顾坤具有自首,累犯,顾某某有自首、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顾坤有期徒刑12个月以上1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顾某某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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