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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1994年7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南汇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1997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南汇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天,1999年3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南汇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延长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9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南汇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6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 6月至2018年12月间向乔某某(已判刑)获取ggb9***、gb9***、gbg9***、bg***、gb2***等多个“申博”网赌博账号后,下发给朱某某、某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费某某等赌博人员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乔某某给其的代理账号平台对赌博人员的账号进行管理,并与赌博人员按约定的码量返利结账,其则从码量返利中抽取千分之一到二获利。经查在上述时间内被告人顾某某与乔某某通过上述账号与乔某某结算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149,566元,与朱某某、某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共计结算赌资金额为1,117,416.66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赌博人员朱某某、某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系给其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的人。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火眼取证报告系统出具的数据页面复印件,证实乔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之间的赌博账号分发情况,被告人顾某某在与杨某某结账时从中获利。

4.相关银行转账流水、相关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以及经被告人顾某某确认的涉案赌资结算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与乔某某结算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149,566元,与赌博人员朱某某、某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结算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117,416.66元。

5. 被告人顾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乔某某提供的账单相关内容,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从发放赌博账号组织赌博人员参赌中获利。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赌人员朱某某、某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费某某等人均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7.上海市南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的劣迹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玉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证据材料五册。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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