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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顾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 月期间,被告人顾某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林某某并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在明知被害人林某某智力有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替被害人制作防催款骚扰电话软件、办理高额信用卡以及投资开设网络A店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689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飞

检察官助理:余大志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视频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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