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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380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室,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间,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介绍被害人方某某至居委会工作,以介绍费为由,骗得方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顾某某谎称能介绍被害人陈某某至康城学校从事教师工作,以通关系为由,骗得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50,800元。

3.2000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虚构投资浦东机场、迪士尼股份等事宜,以投资为名,骗得秦某某共计人民币1,435,70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否认自己存在诈骗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骗的经过及金某某。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从未向其提出介绍他人入职康桥学校事宜。

3.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转账凭证、手写记账信息等,证实各被害人被骗的经过及金某某。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到案的经过。

5.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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