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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68********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5日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汪某某5101301969********)。2020年10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二人事前预谋,由被告人顾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望风和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顾某某,共同实行盗窃犯罪活动。

1、2020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羊安镇新庄路菜市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自己长安小汽车(川J*****)副驾驶室内一个装有5000余元的挎包。

2、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火井镇农贸市场外,盗走被害人季某某一个装有人民币300元红色挂包。

3、2020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夹关镇农贸市场一卖鱼摊位处,盗走被害人汪某某一个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5元;随后,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又在邛崃市夹关镇环城街62号邮政银行旁一个水果摊位处,盗走被害人李某甲1000余元;随后,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又在夹关镇解放街34号外,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部手机和2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31元。

4、2020年6月7日7时,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冉义镇兴祥市场内一卖衣服摊位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和一部红色VIVO手机被盗(型号:Y85)。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5元。

5、2020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牟礼镇新元街6号外一卖种子摊位处,盗走被害人梁某某一个黑色帆布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6、2020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高埂街办华景苑商业步行街10号外一卖衣服摊位处,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一个黑色帆布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和一部紫色华为荣耀9XPR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33元;

7、2020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阳摩托车(川A*****)来到邛崃市文君街办宝塔社区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谢某某望风,被告人顾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任某某一个装有人民币4000余元、一部OPPO手机等财物的挎包。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谢某某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8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9811****)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提讯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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