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36号
被告人顾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小区(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顾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顾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于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因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外债,遂通过其个人微信联系其前女友被害人承某某,后顾某登录其母亲李某某微信以其母亲的口吻、登录自己的微信以其姐姐的口吻分别与承某某聊天,虚构“顾某得了肺癌需要治疗、需借钱买进口药、纸尿裤”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骗得被害人承某某人民币100900元。
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