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捕前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以(1990)山林法刑字第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同案犯上诉,于1990年7月17日被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以(1990)松法分刑上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顾某某先后三次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区,通过钻车库门缝、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泸州老窖1573、金剑南K6、五粮液等白酒一宗,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顾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区**号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陈某某地下室防盗门打开,盗窃价值人民币86240元的国窖1573白酒98瓶,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金剑南K6白酒30瓶,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590元。被告人顾某某将98瓶国窖1573白酒卖给威海回收白酒的张某某,30瓶金剑南K6白酒存放于顾某某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地下室,后被公安机关查扣。

2、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顾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号楼,通过钻车库门缝的手段进入孙某某地下室,盗窃价值人民币7590元的五粮液白酒11瓶,后被告人顾某某将五粮液白酒卖给威海回收白酒的张某某。

3、2020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再次到荣成市**街道**号楼,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孙某某地下室防盗门打开,盗窃茅台酒一箱,存放于顾某某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地下室,后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妻子王某某退赔陈某某人民币86240元。公安机关依职权退还陈某某金剑南K6白酒30瓶,退还孙某某五粮液白酒11瓶、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茅台酒一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一套;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具有盗窃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依职权退赃,被告人顾某某妻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宗

检察官助理:周海朋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