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顾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号**室,住射阳县**镇**嘉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顾某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射阳国投”)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采办福利卡”、“公司走账”、“期货交割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张某甲等人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期货交割需要资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甲137423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店,虚构射阳国投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需要采办福利卡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82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张某某报案后,顾某家人已偿还张某某8200元。
3.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境内,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期货交割需要资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乙43984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养生会所,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公司需要做账、期货交割需要资金等为由,诈骗被害人沈某某46036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KTV,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需要垫付货款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460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6.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专卖店,虚构苏州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采购手机和电脑需要做账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58236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7.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兴阳路,虚构审计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射阳国投、城建集团等单位需要采办福利卡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25364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债务。
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顾某在射阳县合德镇**店,虚构射阳国投工作人员的身份,以需要采购充值卡为由实施诈骗,未能骗得财物。
(二)伪造金融票证罪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顾某为搪塞亲戚债务,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面值265万元存单1张。
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聂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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