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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诈骗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2070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镇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镇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10月份间,被告人项某因欠下高额外债,编造以还信用卡为由向被害人熊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周,利息八分,界时被告人项某通过提取公积金偿还向熊某借款的本息,被害人熊某向被告人项建出借2万元后,项某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并未偿还其信用卡欠款,事后也未提取公积金偿还熊某借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一本;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熊某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朝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项某现羁押于镇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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