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项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项某陪同被害人郑某在仙居县城关酒坊巷一指甲店内做指甲和睫毛,郑某将手机的开机密码告诉项某,并委托其代为回复微信信息。项某趁郑某不注意,以支付宝扫二维码的方式将郑某绑定在支付宝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刷走人民币25000元。项某将其中8500元用于偿还欠郑某的钱,其余16000多元用于日常挥霍。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项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项某主动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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