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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同年5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项某甲先后在安徽省肥西县、绩溪县、歙县、黄山市徽州区等地多次盗窃作案,盗窃金额共计100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文达商业街“**花甲”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和一部红米A4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格为383元,红米A4手机价格为148元。

2.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文达商业街“**鱼”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小米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小米8手机价格为594元。

3.2020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肥西县桃花镇**母婴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店内的一部酷派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酷派手机价格为122元。

4.2020年5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歙县徽城镇“**冒菜”店内,采取溜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庄某某放置在一楼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X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VIVOX7手机价格为791元。

5.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歙县桂林镇**局,爬窗进入该公司一楼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台银灰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4736元。

6.2020年5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徽州区永佳大道,将被害人项某乙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灰色“王派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755元。

7.2020年5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绩溪县华阳镇**店,将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一楼收银台上的一部红色OPPOA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OPPOA1手机价格为576元。

8.2020年5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徽州区黄山路**饭店内,将被害人承某某放置在一楼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蓝色OPPOReno2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OPPOReno2手机价格为1507元。

9.2020年5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项某甲来到徽州区黄山路**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一楼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OPPOA37M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OPPOA37M手机价格为473元。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甲赔偿承某某270元、赔偿项某乙280元、赔偿徐某某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盛某某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徐某某、承某某、项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黄山市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王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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