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项某甲,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项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项某乙、王某某由建水县面甸镇方向驶往红田村方向,行驶至建水县面甸镇红田煤矿门口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曾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联合颈髓损伤死亡。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项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