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新马街乡**村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西某某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16日被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某某在本村石丫口处猎捕了1只箐鸡,喂养在家中,后被西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项某某猎捕的箐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iysolophus amheistiae,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移交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47692*****。
2.卷宗2册,物证铁锚5支、扣子15副。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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