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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贩卖毒品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项某某,绰号豆豆,男性,1961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街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石拐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项某某患有重病,包头市看守所不予羁押。2019年1月15日因项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8月1日,项某某案,对其刑事拘留。因其身体原因包头市看守所对其不予收押。因项某某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拐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与同是吸毒人员的张某相识。2018年8月17日,项某某与张某约定在昆区莫尼路教堂北侧的土路上见面,项某某准备卖给张某两小包料子(后经检测成分为海洛因),张某取回前一天因购买毒品押在项某某处的手机。在二人见面正要交易毒品时,被石拐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辨认笔录

4、​ 指认笔录

5、​ 搜查笔录

6、​ 书证

7、​ 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项某某曾有过贩卖毒品和容留吸毒刑事前科,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项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侯莹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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