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上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项目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项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伙同夏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姑苏区莫邪路99号姑苏区易德堂养生馆等处,违背科学常理,虚构其向矿泉水、膏药、手链等发功注入能量,由被害人通过饮用矿泉水、敷膏药、佩戴手链等方式可以治疗疾病、调理身体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80000元,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1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3800元。其中被告人项某某分得人民币32000元。
2.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违背科学常理,虚构其向被害人身体隔空发功注入能量等方式可以治疗疾病、调理身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000元。
综上,被告人项某某多次诈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及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20000元、陈某乙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2019年1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项某某自行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葑门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记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顾某某、陈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胤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振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