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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微山县******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5月27日被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项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驾驶证外地全包拿证,实力操作辅导”等虚假信息,虚构“可以找人操作考试、降低考试难度”的事实,骗取黄某某合计人民币13000余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项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截图、交易明细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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