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网络上冒充谷某某的身份建立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以及“大话西游2”游戏账号,然后在“大话西游2”物色游戏玩家,其以低价出售账号来吸引玩家添加微信与其私聊并交易游戏账号,交易成功后其再通过网易公司游戏申诉将账号找回,造成账号买家损失,被告人项某某共诈骗31166元,其中被告人项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诈骗胡某某3500元;2019年12月22日诈骗王某甲9000元;2020年1月1日诈骗王某乙8666元;2020年1月2日诈骗崔某某10000元。
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1166元,各被害人均已领到被骗款项,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截图、谷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截图、退赃证明、领条、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游戏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崔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新政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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