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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宝山区**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1********,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8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殷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广水市**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镇**村**,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经预谋,租赁木兰鑫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1号楼11-12号,置备26台日本钢珠赌博机,通过网络摄像头进行网上实时押注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殷某某帮助接受机器及处理一些日常事宜;雇佣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等人负责招揽顾客、上下分、收款等工作。该赌场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至案发,该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指使王志伟、汪易诚、程文渊、邬喆(均另案处理),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木兰鑫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1号楼13-14号赌场负责客服、上下分等工作。该赌场置备31台日本钢珠赌博机,通过网络摄像头进行网上实时押注赌博。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余某甲、季某某、余某乙等的证言及转账截图证实,其通过名为“全家玛丽”微信群****,进行日本钢珠机赌博。证人汪某乙的证言及转账截图证实,其通过名为“超神”微信群****,进行日本钢珠机赌博。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木兰纸业仓库2栋1楼11-12号、13-14号等涉案地点查获赌博机主板、赌博机监控探头、电脑、手机等。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责任书、水电收费单证实,2018年7月,周雷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下了涉案场所,后由被告人殷某某负责管理。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在木兰鑫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1号楼11-12号查获的26台日本钢珠机和在木兰鑫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1号楼13-14号查获的31台日本钢珠机具有赌博功能,可认定为赌博机。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季某某、余某乙、周亮等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赌场的赌资及获利情况。

7、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伙同某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殷某某在第二节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殷某某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邕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某某某、殷某某、王某甲、谭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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