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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等六人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路**栋**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乡**村**社,现住址**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村**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王某甲、霍某甲、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霍某甲、马某某,或单独或结伙在鞍山市立山区、铁西区多地,通过砸撬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关某某、刘某乙、霍某乙、王某乙等五十二人车内财物。其中,被告人项某某参与盗窃27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1540元;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盗窃12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34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21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6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9010元;被告人霍某甲参与盗窃6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1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盗窃5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东侧,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辽C****2棕色宝骏730吉普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车内人民币约500元。

2、2018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街**甲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0白色捷豹吉普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盒硬包细支中华牌香烟、人民币60元左右;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街**甲栋楼下,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8黑色丰田吉普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8盒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人民币800元左右;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街**栋楼下,将被害人霍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5蓝色夏利轿车左后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西侧最佳石油加油站东墙外,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A****6蓝色吉普自由光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锋停放在此处的辽C****4黑色丰田坦途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条软人民大会堂香烟、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庆工街8栋西侧,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6灰色奇瑞瑞虎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部惠普TPN-Q178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人民币100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47栋楼前,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辽A****6黑色本田雅阁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一条芙蓉王香烟(内剩7包左右),人民币100元左右和一个玉坠。

4、2018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团结北街116甲栋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辽C****C白色别克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团结北街179栋楼下,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2银灰色捷达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条软人民大会堂香烟。

5、2018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矿山小区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辽C****5比亚迪F3轿车左后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友谊家园小区5号楼楼前,将被害人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辽C****8起亚K3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五盒七匹狼香烟。

6、2018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北侧**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辽C****3白色起亚轿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钱包一个(内无现金);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万胜街12栋西侧楼头,将被害人于某甲在此处的辽C****8银色中华骏捷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部灰色苹果6S手机、人民币200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8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辽G****9海马M5车辆右后车窗撬碎,盗窃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

7、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在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265栋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在此处的辽P****A银色别克凯越轿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个黑色手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余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时代悦府小区西侧马路上,将被害人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0黑色比亚迪F3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个充电宝、人民币100多元。

8、2018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54甲栋楼下,将被害人黄某甲在此处的辽C****2灰色奥迪轿车右后侧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

9、2018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刘某甲在鞍山市铁西区千山区西路261栋前,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6海马S5车辆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元。

10、201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驾驶其雷丁牌黄褐色电动车,搭载项某某、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新风社区30号楼**单元楼前,将被害人吴某甲在此处的辽C****9黑色马自达6轿车右后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三被告人在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277栋旁,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7大众CC轿车的副驾驶撬碎,盗窃红酒2瓶、红酒启瓶器一个及人民币2000左右;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中门马路边,将被害人胡某某在此处的辽C****2白色本田汽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多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售楼处门前西侧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某某丙在此处的辽C****6黑色奥迪A6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100元左右。

11、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在鞍山市铁西区花鸟鱼市场一楼房东侧停车处撬碎一辆轿车的车窗,盗窃四包黄鹤楼香烟。

12、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太平河畔曙光三期小区附近,将停放在河畔曙光三期小区西墙外停车位上的一辆面包车车窗撬碎,盗窃一个装有洗漱用品的澡袋;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双北巷附近,将停放在双北巷西侧的一辆车的车窗撬碎,盗窃男士手包一个;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刘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鞍山市高新区瑞城御园小区南侧路边,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的车窗撬碎,盗窃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一条。

13、2018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立山法院后阀门小区5号楼楼前,将被害人姜某某在此处的辽C****9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10元左右;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前,将被害人刘某丁在此处的辽C****1车辆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

14、2018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13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F白色本田缤智CRV车辆主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在将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正门,将被害人张某甲在此处的辽C****8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驾驶车窗撬碎,盗窃充电宝一个和八盒七匹狼香烟;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7号楼东侧,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CF5蓝色本田飞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700余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售楼处西侧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辽C****6白色江淮S3吉普车左后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上峰景城小区售楼处西侧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乙在此处的辽C****6卡其色别克英朗轿车左后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80元左右。

15、2018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驾驶其雷丁牌黄褐色电动车,搭载项某某、孙某某至深沟寺八区加油站附近,霍某甲将车停在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458栋西侧路边等候“望风”,项某某和孙某甲在园林大道458栋楼前,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5银灰色捷达轿车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在园林大道468栋楼下,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0白色北汽绅宝D50型轿车驾驶车窗撬碎,盗窃储钱罐一个(内有人民币100元左右)、行车记录仪一个;在鞍山市立山区万泉街166栋3单元门前,将被害人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0黑色奔腾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随后后霍某某将车开至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西简易回迁高层东侧路旁等候“望风”,项某某和孙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小区12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在此处的辽C****6金色吉利轿车左后侧车窗撬碎,盗窃充电宝一个及人民币500元左右。

16、2018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万水河北路水岸华府小区二期南门旁,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2丰田普拉多车辆副驾驶车窗砸碎,盗窃三、四包硬中华粗支香烟,人民币六十余元。

17、2018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凤凰城小区西门,将被害人苗某某在此处的辽C****9白色长城H1汽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10元左右。

18、2019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太平丽水佳园小区5号楼楼前,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此处的辽C****8黑色尼桑轩逸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个黄色帆布包、一根甩棍。

19、2019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大馆北小区光明街28甲栋楼下,将被害人杨某乙在此处的辽C****5黑色东风日产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

20、2019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东山壹号院小区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戊停放在此处的辽C****B的黑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未盗得财物。

21、2019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北出口建材街路北11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己在此处的辽C****5出租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400元左右。

22、2019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11栋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丙在此处的辽C****7灰色吉普SUV车的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元;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21栋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1海马轿车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300元。

23、2019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骊富小区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某某庚停放在此处的辽A****P黑色大众轿车左后车窗撬碎,盗窃一个黑色男士双肩包;随后在骊富小区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庚停放在此处的辽C****2黑色本田CRV汽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

24、2019年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驾驶其黄褐色雷丁牌电动车搭载孙某甲到鞍山市高新区运通三号第小区C2号楼与高新区实验学校中间道路,霍某甲在道旁等候“望风”,孙某甲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辛停放在道边的牌照为辽C****8银灰色江淮轿车副驾驶撬碎,孙某甲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辛发现后逃跑,红岭派出所民警将留在现场的霍某甲抓获。从霍某甲的雷丁牌电动车中搜查出20厘米长的刀具一把,吸毒工具冰壶一只。

25、2019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万水河华府一期、二期中间马路上,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辽C****5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主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

26、2019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四区怡景家园小区1号楼路边,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辽C****1红色马自达6轿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一条男士黄金项链;随后在怡景家园小区9号楼路边,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辽C****8金色奇瑞瑞虎汽车左后车窗撬碎,盗窃一部笔记本电脑;随后在鞍山市立山区金普医院东侧路边,将被害人洪某某在此处的辽C****5出租车副驾驶车窗撬碎,盗窃人民币70元左右。

27、2018年9月5日半夜,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自由街8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壬和停放在此处的辽CVW775白色本田RAV4车内的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6500元、驾驶证)。

28、2018年11月24日半夜,被告人王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37栋楼下,用砖头和木棒将被害人刘某己停放在此处的AL88N1别克君越轿车的副驾驶位置车门玻璃砸碎后,将车内的黑色手包盗走(内有几张银行卡及一张身份证)。

29、2019年1月13日半夜,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依山佳苑小区地下停车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丁停放在此处的辽C****9白色宝马525轿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撬碎后,盗走人民币10200余元。

30、2019年1月17日半夜,被告人王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旁大军熏酱菜馆门前,将被告人丁某某停放此处的辽C****7白色丰田塞纳车主驾驶门玻璃砸碎,将车内手提包盗走(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信用卡及公章)。

31、2019年1月19日半夜,被告人王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剑桥国际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辽C****5轿车的副驾驶位置车门玻璃砸碎后,盗走人民币700元左右及三星20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雷丁电动车等;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李某癸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关某某、刘某乙、霍某乙、王某乙、程某某、李某乙、刘某丙、陈某甲、辛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王某甲、霍某甲、马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王某甲、霍某甲、马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代理检察员:  相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孙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现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霍某甲、马某某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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