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0102********18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村**号,现住陕西省白水县**镇**小区。1998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17时许,白水县**小区业主兰某开车进入小区时,因2元停车缴费问题与小区保安经理巨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发生打架,后兰某又叫来其表弟被害人郭某某,二人又对巨某某实施殴打,巨某某电话请示小区物业经理杨某某后,杨某某指示巨某某先报警,并安排与其在一起的小区保安李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先前去看情况,李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项某某一同前去。其二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兰某、郭某某以及郭某某带的张某某与巨某某在一起厮打,李某某和项某某就前去给巨某某帮忙打对方。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先过去打了兰某一拳,继而与被害人郭某某厮打,郭某某抓住项某某的胳膊准备把他摔倒,项某某把胳膊从郭某某手里挣脱之后,就用拳头向郭某某的面部开始打,郭某某就倒在地上,打架的现场比较混乱,巨某某用拳头、李某某用刀也对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殴打。后项某某、巨某某、李某某被周围人拖开,现场人均看到郭某某坐在地上,用手捂着眼睛,眼睛流血。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所鉴定郭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小区物业已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兰某、张勇军、杨某某、孙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兰某乙、皇甫某某、石某某、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高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用拳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项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认定为一般累犯,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梓伊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被取保候审,地址:陕西省白水县**小区,联系电话:188********。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小区监控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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