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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程某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虚开发票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捕前住本市****花****单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捕前住本市**乡**花园,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0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0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0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0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经共同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制作假发票所需电脑、印章等制假设备以及空白增值税发票,并以散发印有联系电话的小卡片的形式招揽购买者。

截止案发,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共制作、出售增值税发票合计370余份,开票金额合计1343万余元。经税务部门认定:上述发票均为真实购领方与开具发票方不一致。

另从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处现场查扣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1841份,经税务部门认定: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无发票代码、无发票号码,均为假发票。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二人通过支付费用的形式雇佣法人,通过企业代办公司登记注册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实业有限公司、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实业有限公司,用以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牟利的形式向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止案发,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通过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实业有限公司、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8份,开票金额合计47834572.62元,涉税金额合计141776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意支配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意支配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购入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出售,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项某某、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仲仁

检察官助理:高璇

书记员:班旦旺久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1份,一证通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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