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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项某某(曾用名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高中文化,**饰品公司员工,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2018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日1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华中农业大学3号教学楼C座304教室内,盗窃刘某某身份证等物品;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区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1号楼综合楼337室盗窃徐某某价值人民币39元的2GB咖啡色转换器储存卡等物品;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江夏区武汉学院法学院1号楼***办公室,盗窃胡某某余额人民币273.2元的品诺蛋糕购物卡等物品;在武汉学院法学院1号楼3楼***办公室,盗窃常某某余额人民币500元的武商购物卡、余额人民币50.3元的品诺蛋糕购物卡等物品;在武汉学院法学院2号楼3楼***办公室,盗窃张某某余额人民币166.6元的仟吉蛋糕卡、余额人民币44.2元的武汉通公交卡等物品;

4、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本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部5楼***办公室,盗窃王某某余额人民币4052元的武商量贩购物卡等物品,后持该卡在农科城武商量贩店进行消费。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叁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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