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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72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暂住江苏省句容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6月14日延长羁押期限至同月18日。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从2020年1月至同年5月底,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13元。其中:

1、2020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南京地铁一号线新街口站商铺层,利用事先知道“久久丫”鸭脖店钥匙藏于卷帘门内的便利,在店员离开后取得钥匙,潜入店内窃取5只卤猪蹄(价值人民币200元),后与他人分食。   

2、2020年5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南京火车站南广场西侧肯德基餐厅内,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际,将张抓在左手中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价值人民币1056元)窃走,后离开肯德基餐厅。同年5月26日,被告人项某某将所窃手机以人民币580元的价格销卖至一家手机维修店。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项某某在南京南站一地铁口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乙熟睡之际,将张放于身旁的一部VIVO Y93手机(价值人民币357元)窃走,后留作自用。

被害人张某乙发现被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6月11日将被告人项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项某某所窃两部手机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6、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声庆

检察官助理:刘艳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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